云磁物联在关林槐树湾小区所布置的商业充电桩,不按充电量按时间计费,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也违反了“《洛阳市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018〕4号)文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明确的标准收取;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的计量单位(千瓦时)收取。”按时间收费的有关规定。希望贵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1-01-06 15:51:17
网友您好:
经核实,《洛阳市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018〕4号)文件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市发改委暂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文件,第五项第五条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文件未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诉求人若对收费标准仍有疑问,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感谢您对我办事处的监督与支持!
洛龙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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