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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伊滨区交警队民警乱定责,执法不合规不合法

    1、2020年11月3日下午,本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前往洛阳妇幼保健院给外孙看病,沿王府路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正常行驶,途中与倾斜违规停在王府路非机动车道上的白色奔驰车发生碰撞。

    2、2020年11月3日下午事故发生时,奔驰车倾斜违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无人在车上,且此车辆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开双闪灯,本人立即去询问路边一楼商铺的人员,都说不是自己的车,也不知道是谁。后面看附近有家酒店在二楼,随即上二楼询问酒店人员,酒店人员去二楼包厢询问一圈后,才有两名在此酒店吃饭的男子(即实际用车人)正好吃完饭下楼时听到询问后说是自己开的车。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本人积极找寻车主协商赔偿问题,可是奔驰车主【女】及实际使用人(一男子)却召集一群其在酒店一起吃席的亲戚朋友用各种恶毒的语言对我一个将近70岁的老人进行各种辱骂威胁,本着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想法在本人与其协商未果后向伊滨区交警队报警,交警到场后也说了奔驰车是属于违停,不知道等待事故认定书这几天发生了什们事情,突然就不算违停了,难道是国家法律修改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路、交叉路口等临时停车,且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而奔驰车在本次事故中不仅违规停在非机动车道,而且实际用车人竟然离车许久去酒店二楼吃酒席。这种置他人道路交通安全不管不顾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章停车行为,并且奔驰车当时是脱审状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按时参加年检,逾期未检验不允许上路行驶),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竟然认定奔驰车一方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事故本人负全责。奔驰车当时是长时间违规倾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机动车脱审还正常上路行驶,这不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伊滨区交警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让人震惊,不知道伊滨区交警队民警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认定奔驰车一方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本人报警后,本人和奔驰车主【 女】及实际用车人到交警队后,交警仅对本人进行了酒精度测试,而并未对车牌号为奔驰车实际使用人(一男子)和车主进行酒精度测试,同时也并未审核奔驰车车主和奔驰车实际使用人(一男子)的驾驶证照情况。伊滨区交警队的执法流程严重不合规。

    5、在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伊滨区交警队注明,事故发生时奔驰车由车主【 女】驾驶,而事实上奔驰车在事故发生时是由实际使用人(一男子)驾驶。在事故发生后寻找车主过程中,奔驰车实际使用人(一男子)有明确说车是他开的(并且酒店员工也予以证实),但车不是他的。并且还在本人与女儿打电话过程中,在电话中向本人女儿说明是自己开别人的车,但车主不是自己。事故发生后几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与本人及家人进行交涉的均是从酒店二楼下来的两男子,而奔驰车车主(女)却迟迟未出现。同时在双方配合伊滨区交警队在伊滨区交警队处做笔录期间也有提到过此奔驰车并非车主本人所驾驶,伊滨区交警队对此事实是清晰明了的。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伊滨区交警队不仅未对实际使用人进行任何核查,也未对实际用车人做任何询问笔录。伊滨区交警队民警在未对该事故真实当事人做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草率的做出了与真实事实完全不符的事故认定书。伊滨区交警队民警执法过程严重不合规。

    6、关于奔驰车的违规停车、脱审车辆仍然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伊滨区交警队不仅未予以任何认定和处罚。并且在本人询问伊滨区交警队民警时,伊滨区交警队民警回复称,因为此道路没有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所以奔驰车违规长久停在非机动车道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停车。而作为道路旁边小区的居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伊滨区交警队在本次事故发生路段贴违章停车的罚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私自长期停在非机动车道,且车上没有任何一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且奔驰车当时是脱审状态下上路行驶也属于违法行为,故伊滨区交警队民警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理中明显存在严重偏袒奔驰车一方的违规行为。

    7、在双方配合伊滨区交警队做笔录期间,奔驰车主及实际用车人曾提到自己车里装有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下午13点三十多分,但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记载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下午13点50分,且在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依据中也未将奔驰车行车记录仪关于事故的录像材料列入其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伊滨区交警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及时调取固定与案件事情有关的重要证据,并且在缺少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就草率定出责任认定结论。不仅执法程序违法,而且适用法律也严重错误。

    8、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在本人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请求伊滨区交警队对上述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予以相应的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时,均被被伊滨区交警队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拒绝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也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规行为,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

    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本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奔驰车主及实际使用人(一男子),而致本人合法利益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故本人及本人家属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本人在拿到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向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复核室申请复核,且复核结果已经下来,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复核室认定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合理,不合法,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要求伊滨区交警队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公安部有规定:交警不秉公执法 严重将追刑责

      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本人恳求伊滨区交警队领导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奔驰车主及实际使用人(一男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办案民警执法不公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义、尊严和交警队执法权威。

    事故发生后本人电动车都没什么损伤,奔驰车就是后尾灯外面的罩子撞坏了,右后尾部漆呲花一点儿,奔驰车主拿到伊滨区交警队出具的本人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后电话里更是威胁、恐吓本人,本人说给他们修车,右后尾灯给他换原装的,补漆也是用进口漆,奔驰车一方就是不同意,就是漫天要价,还说让赔偿这费那费的,还威胁说要起诉我,还说信不信她在法院找找人让我赔偿车辆贬值费用,还说已经打听过了说好赖我们家还有房子顶着,大不了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本人老实年纪也大了没有经受过这种威胁(事故当天就被对方各种威胁、咒骂本人及本人儿女,当天就被吓的签字都签不成,这些情况交警队民警都是在场并知情的),老伴还有高血压、心脏病,听到这后更是被吓的血压升高,心口疼,家里小外孙也才6个月大,事故当天就被他们的谩骂、咒骂吓的一直哭闹,现在孩子也是一直闹人。我不知道作为国家机关的伊滨区交警队在明知道此种情况下处理此次事故是处于何种立场做出的本人全责的认定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公正、法制”只是喊喊口号喊给我们这种没权没势的小老百姓听的?

    luoyang666666 2020-12-17 评论12 浏览6289 编号 20201217143833831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12-17 17:55: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目前该案件复核结果已出,伊滨交巡大队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当事人到伊滨交巡大队事故中队进行下一步处理。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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