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
通知
偃政办〔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7日
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这不就是我们大偃师发的吗?怎么到你们回复的时候都变成执行偃师2015年的了,老百姓的钱都是大风刮来的。麻烦正门回答下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0-12-07 11:30:37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2019年,偃师市出台实施《偃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偃政办〔2019〕17号),其中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不含热力、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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