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0年6月底在京东花了一千多块钱购买最新款红米note8Pro手机送给母亲,在2020年9月11日被盗后立即报案,并提供给民警了原始发票复印件。案发后三周左右手机在承办警官的辛苦努力下被追回,但价值明确的手机被承办公安机关送往估价机构估价了700多元。我认为公安机关以上作法程序和以及估价结果均涉嫌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节被盗物品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有效证明(发票)确定。(有发票不需要委托估价)第3项 公民生活资料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就算委托鉴定估价机构应当以购买价格进行估价)的规定。在此请承办单位古城派出所予以解释,并提供以上行为的法律依据。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9-30 2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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