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0-09-03 11:00:01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洛阳市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市区街道办事处可以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之规定,建议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
市容秩序科
2020年9月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