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办企业是经正村镇政府,新安县发改委,中共新安县委保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安县工商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经营多年,突然一下子变成了所谓的″散乱污"企业,本人不予认可。正村镇政府的公信力在那里?我当初办厂时候给与出具各种证明,支持本人办厂,如今给我公司扣个“非法生产"名号,公信力丧失殆尽。
2、我公司一直正常生产,从未有任何部门通知我公司没有环保手续,土地手续不能生产,我公司也从来不知晓有新政(2018)8号和新环攻坚办(2018)32号这两个文件。从来没有有关部门对我公司通知和告知有这两个文件的存在。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而县环保局和正村镇政府,2019年3月22日下午所谓的″镇环保所巡查时发现",当天晚上一夜就组织了叉车,铲车,农用车和人员对我公司强拆时,是正村镇政府赵怀东和环保所刘林霞两人口出恶语,说"如果你们不配和拆就把我和我老公贾晓锋让派出所人带走,"我去的时侯派出所人就和他们在一块,对一个小老百姓见到那种情况谁不害怕,晚上他们拆中找不到人专业的工人逼我找的人并且有政府付工人工资,大概十一点左右镇政府赵怀东认为工人干的慢口出恶言,说″开始弄事"我不知道这是一句什么话什么结果,这当时有证人,工人不想听不干了,他们又把派出所叫来,第二天环保局刘林霞对我说这些不会让你要的一会都推到沟里了,他们把我厂里的地平保温层,水管,电线全部用铲车推了推,这种″恶霸式"的党员干部让人心寒,欺压百姓,堪比黑社会,严重影响党的形象。
4,县环保局正村镇政府为掩盖事实联合伪造在2017年2月13日向我公司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本人及配偶在此特别声明:从未见过也未签署过2017.2.13日新安县环保局向我公司下达的责令通知书签字,而关停通知中环保局工作人员尚松涛杨占芳迸达通知书伪造签字,应付法律责任。5,正村镇政府在没给本人打任何人我手续在2019年把我的沙和石子卖给的别人,正村镇政府就是这样处处逼人,为老百姓办事的,实在让人心寒。
跪请各领导,实地调查,公平公正,维护一个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的公信力,维护民心,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冤屈而无助的小民期待为盼!!!
整件事本人可提供,全程监控,照片,人证,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0-08-25 12:11:25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正村镇调查反馈如下:目前诉求人所反映案件已转为信访件。相关领导联合信访办多次调查协调,依据调查情况,并根据根据(新政[2018]8号)《关于印发新安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新环攻坚办[2018]32号)《关于印发新安县“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取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要求,信访人姬利萍所拥有的水泥制品厂属于“小散乱污”企业。依据文件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属于依法行政。信访人的诉求不合理不予支持。但鉴于信访人在取缔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拆除,镇政府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为了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进一步减轻信访人负担,正村镇政府可以对该企业在拆除取缔清运期间的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情况:清运原料费用,沙和石子按照各退一步的原则应按照41205元算,减去买沙钱17854元,再补偿23351元。由于在清运的时候有2275块刚生产出来的水泥瓦,由于没有全部干透,无法逐块儿清理,镇里租来叉车帮助移出场地,有一定的损失,特解决20000元作为补偿,水泥瓦由姬利萍自行处理。剩下的地坪、电线、信访人姬利萍在镇政府调查期间提出的其它诉求不予支持且自此以后息访罢诉。综合上述意见给洛阳路德水泥瓦厂补偿43351元,加上17854元买沙钱,共计61205元。信访人若不同意该处理意见建议可通过司法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