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建议] 建议独乐园文化遗址公园设计方案多征求意见

    据说独乐园文化遗址公园设计方案已经出台,值得高兴。司马村的人关注;司马后裔关注;全国司马光文化爱好者和一些专家学者关注。毕竟,由于当初破坏了遗址,引起了国内舆论,产生过大的反响。毕竟,司马光、独乐园、《资治通鉴》,在国内外文化界有巨大影响。独乐园,远远比华耀城厚重。为此建议:1、温公祠、“四洞”,能在方案中体现出来。2、请司马光后裔代表、洛阳司马光研究会、有关建筑专家和历史文化学者参与讨论审定。3、及早成立管理机构或者筹备委员会。这个文化公园,在国内外影响非同一般,“若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一张名片,将闪亮在万安山下伊水河畔。我们期待着。

    天马 2020-08-20 评论6 浏览11854 编号 20200820124212407 [文物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文物局 2020-08-20 17:11:03

尊敬的网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文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司马光独乐园遗址位于伊滨经开区诸葛镇司马街村,属地下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据当地老百姓讲述该区域为司马光独乐园遗址有可能埋藏区。该区域现状地面曾被司马街村占压,地面已无相关遗存。

2019年,伊滨经开区当地政府启动诸葛镇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时,我局提出了该区域司马光独乐园遗址有可能埋藏区的保护避让要求,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社会情感需求,要求其在地块总体规划中结合保护需要预留相应用地,用于建设独乐园文化公园,满足司马社区居民开展传统文化活动需求,规划建设在建设规划中基本采纳了文物部门的意见。

下一步,我局要求伊滨区在对司马光独乐园遗址可能埋藏区的周边地块进行城市基本建设时,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进行相应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如有重要文物遗迹发现,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对文物遗迹进行有效避让,同时纳入独乐园文化公园的规划片区。

您所提的独乐园文化公园建设事宜均由伊滨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议您再次向伊滨区政府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本来就在安乐,司马光自己说的清楚,后人不要因为个人利益强迁独乐园。

    1+1 +1 回复

  • 说了半天,全文都是“应该”“可能”,这样的词汇,白纸黑字,司马光自己写的《独乐园记》不相信,去在那创造历史,无语。洛阳出土的宋代钱币,多了去了,难不成都是独乐园了?无语,真的无语, 文物局最多就是司马街划出一片地,讲这里是明清时期纪念司马光的遗址,这是最多了。

    +1 +1 回复

  • 展开讨论,争论,很好。司马街没有尊贤坊,被确定为独乐园遗址,一定是有道理的。比如有为司马光做道场的洪恩寺;遗址内出土有司马光五岁时发行的“货币”天圣元宝和去世那一年的元祐通宝(1086年);当地民房地基建筑,和独乐园图画中一模一样;明清时期的人也没有开发旅游,“市委书记”看到遗址尚存;“阙塞当门外,伊流绕舍西”,范祖禹离开洛阳后写的这首诗,应该是写的司马街这个独乐园。不排除一种可能,邵康节去世后的某年,独乐园搬家了,离万安山更近,离龙门更近,院子更宽敞一些。司马光是从这里离开洛阳的。所以,这里成为后人纪念的主要场所。洪恩寺、温公祠,百姓口口相传的“花园,可以说是洛阳的司马光独乐园。对狮子桥的独乐园,我认为是存在的。也希望那里能够勘探,发现更有价值的文物,既弘扬白居易文化,又弘扬司马光文化,宣传洛阳的厚重。何乐而不为。

    +1 +1 回复

  • 《独乐园》记,写的清清楚楚“尊贤坊”北关,退一步尊贤坊北,也是洛河边,和司马街有啥关系? 很明显明清误传为今司马街,建议文物局标识讲清楚司马街为明清误传。以免沦为笑柄。

    +1 +1 回复

  • “尊贤坊”北,不是“尊贤坊”北关。这个众人皆知。司马街独乐园遗址,是洛阳市政府明确公布的,不会是空穴来风。

    +1 +1 回复

  • 司马街所谓独乐园是历史误传!!! 历史上真正的独乐园遗址位于在今洛龙区安乐镇狮子桥村(尊贤坊)。 司马光在《独乐园记》写道:“熙宁四年迂叟始家洛,六年买田二十亩于“尊贤坊”北关,以为园。” 即独乐园在“尊贤坊北关”,北宋西京洛阳沿用的是隋唐故城

    +1 +1 回复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