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20-08-21 15:14:12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9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现行的道路命名程序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审核、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
查询了解洛阳民政相关业务可登陆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lymzj.gov.cn,或关注洛阳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洛阳民政”。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