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0-08-17 11:59:23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偃师市槐新街道办 经查,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生产队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权应有本队集体决定。您原为偃师市岳滩镇安滩村人,2001年与偃师市槐新街道城西村刘某强结婚后户口迁入该村9组,2011年与刘某强离婚。按照城西村村规民约,夫妻离婚后妻子应迁回原户籍地,但由于您本人隐瞒未报,且刘某强长年打工且未再娶妻,故导致第9村民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给您分配福利至2016年。目前,9组群众对2011年至2016年已分配的福利不予追回,但集体讨论后,均不同意您继续享受本村民组的福利分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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