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豪仁是“洛宁县城区(袁鑫仁刷锅店)江西路牛肚王的经营者,是个孤儿,生于1997年9月9日,在无依无靠艰难困苦中一天天长大,养成了吃苦耐劳的性格。
2014年3月1日被洛宁县民政局审查后确定为农村低保户。从不服输的我想摆脱贫苦,自食其力。2018年3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又在同年5月取得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努力想把小店经营好,可是2020年6月28日,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以我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之名出具了“宁城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3日,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给我下达了“宁城综执罚听告于(2020)第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让缴纳5000元的行政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出具,反而让缴纳罚款,这样做符合程序么?况且《行政处罚法》第27条最后一款、第38条第二款,“洛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制度标准”第八条第三项、《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载量权规定》第十一条都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只是在店门口放了两张桌子,离人行道有10米左右。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以我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之名进行处罚,我实在想不通,我觉得也实在不公,我连续多天观察,别人的店门口可以放许多张桌子,执法部门却视而不见,我的店门口却是不让放,我去找他们讲理,他们说:你的是你的,别管他人,思来想去,也许是我这小店利薄,对他们用餐免单有限引来的问题吧。可是,现在搞得我没有一点生意,基本生活都难维持,我一个孤儿无依无靠想勤劳脱贫咋就这么难啊!!
我不知道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这么不公正执法,该找谁评理去了。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0-08-13 17:09:14
通过调查,今年5月份以来,因天气炎热,占用人行道经营现象逐渐增多,我局执法大队对这种影响市容环境现象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多数商户经说服教育,均进行了改正。至于诉求人反映的“也许是我这小店利薄,对他们用餐免单有限引来的问题”,纯属当事人个人的想法,我局执法大队无任何一人到该店消费让其免单。
诉求人经营的涮锅店自今年5月份以来,一直存在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行为,在我局执法大队多次告知其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情况下,我局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下一步,城市管理局将按照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维持好城区秩序,杜绝占道经营和扰民现象出现,为附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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