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0-08-03 10:50:52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充电桩按时间计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洛阳市发改委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018〕4号)文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明确的标准收取;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的计量单位(千瓦时)收取。
需要强调的是:我委制定的充电服务费是按充电的计量单位(千瓦时)收取,而不是按时间计费,我委未制定过按时间收费的标准。针对您反映问题,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2020年8月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