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检验、鉴定的,......进行检验、鉴定。”从中可以看出,检验和鉴定并不是《程序规定》强制和必须的,而是当需要进行时,才进行检验和鉴定。那么,什么情况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什么情况不需要检验和鉴定呢?也就是说,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第52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我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这是包括肇事者在内的当事双方都不持异议的,也就是说死因是由交通事故严重损伤所致,根本无须再通过所谓鉴定去探究受伤后身体生理活动是如何发生变化、以致演进到死亡的。
第50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53条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我们家属并未逾期办理丧葬事宜,恰恰相反,为配合鉴定,却不能及时火化遗体,付出了高额停尸费、鉴定场地与设备使用费,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其它费用。这些费用我们是不是可以找事故处理部门依法要求返还?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6-18 17:42: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人员死亡,且无法直观判断死者损伤形态及致伤方式和死亡原定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同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此外,对于丧葬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也可以向事故发生辖区人民法院提起人民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