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20-06-03 17:04:42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2015年9月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经与诉求人联系,两位老人过去办理过结婚登记。
申请补领结婚证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申请,也可在现在双方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县或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在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在现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到其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并向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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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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