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信
举报投诉人:白女士
本人2020/4/25在惠亿家购物广场购买到的“张大帅-芝麻香-调料”3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1038100314,生产日期:2020/01/02、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DBS 41/001-2015)购买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涉案产品企业执行标准:DBS 41/001-2015 属于过期失效废除的标准,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公告(豫卫公告〔2018〕3 号),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DBS41/001-2015)废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2019年12月21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0-05-06 15:26:43
网友您好,经查偃师市醉香调味品厂因城中村改造在原址找不到该厂。负责人杨某,联系电话13939924289为空号。查原始档案该厂固定电话0379-67719576,拨打提示欠费停机。该情况偃师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调查,也请您继续提供相关证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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