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200309092124967的问题及回复(内容见附件图片),我提出以下几条质疑及说明:
1、从本人2020年3月9日早9:21发帖起,至 2020年03月10日21:00我再次发帖止,本人未接到任何办事处、涧西区人员的电话,起码的电话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都没有的状态下,武汉路街道办事处在03月10日 13:13:37进行了回复,如此回复,究竟说明什么?问题真的长期存在,办事处心知肚明,所以不需要电话询问当事人?
2、回复中“舆情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多数无依据。”我查询了近几年的《百姓呼声》多次出现新新家园的投诉(内容截图见附件),如果无依据,群众何苦来此发帖求助?如认为依据不足,烦请安排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听听业主的心声,真真正正的解决问题。
3、回复中“开始出现因车位引起纠纷。2019年12月份,小区管理方开始收取停车费,每月每车50元”,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的规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另有针对街道办事处权力及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按以上规定,是否存在懒政不作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是否胜任?能否真正做到法治社会?
4、回复中“3月6日晚、3月8日中午因新新家园业主自发为阻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在新新家园门口发生冲突。”本人亦有车辆一台,随车有原业委会颁发的车辆登记证,上有业主委员会公章(照片见附件),近期每天都需在门口长时间交涉,次次都需要致电本小区对口办事处、社区负责人员协调,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当权利,业主车辆进院都难,何来“外来车辆”让其阻止?这种敷衍的回复正适合“无依据”之说。相关行车记录仪截图见附件,上有时间,相关部门可以自己算一算一辆车进门需要花费多少时间。
5、2017年7月至今,多次应为王玲私自收取停车费产生问题,这里面是否存在经济犯罪?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是否存在违法利益链?小区业主不是个别人赚钱的工具,更不是砧板上待宰的鱼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广大群众还是支持拥护的,望相关司法检查部门介入调查,维护法律的尊严!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0-03-13 10:17:5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感谢您对新新家园小区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您在帖子中提出了5项见解等问题,可以看得出您对小区管理方面颇有研究,非常专业。正如您所说有些问题属于我们办事处的管辖范围,有些如司法方面的问题不在办事处的管辖范围。目前我办事处已派驻工作组进入新新家园走访调查相关问题。同时也在该小区征寻有公益心、有一定小区管理业务能力,愿意为小区的和谐稳定奉献力量的业主代表,组建小区管理组织机构。我们诚挚的邀请您与我们工作组见面讨论研究解决新新家园当前存在问题。期盼您的来电或来访! 新新家园工作组组长 李凌晨 联系电话:15003793190。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涧西区武汉路街道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