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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之前贵部门回答患者的:我市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用药报销按照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第十三条“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在限额内支付。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城乡居民为80%,其中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10%,城乡居民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30%”。请问一下,城乡居民和城镇居民如何划分?伊滨区属于城镇居民医保,为啥我一月份自付了30%?城镇居民不是应该自付10%的吗?
自付 城镇居民 门诊 城乡居民 保障局 乙类 医疗 疾病 诊疗 洛阳市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0-02-25 13:42:05
网友: 您好,2016年我市开展医保制度整合,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城乡居民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30%。之前答复的城镇居民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10%,指的是城镇职工医保。由于我们措辞上的失误,给您造成误解,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今后在我们的工作中将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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