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3日我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EMS邮寄复议决定书洛公交复字[2019]第299号,维持了西工交巡大队的410301-1003885636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书中第二页称“其行驶路段有很明显的标志标线”。
我的复议申请原文说:该路口(即凯旋路-王城路十字的西侧保通路)“进口前地面标线破损辨认不明。也没有见竖起的指示牌禁止进入这个临时路”致使误入该单行路逆行了。。。
后来经了解,见附图1、2、3,该路口的“禁止驶入标志牌”是在11月7号之后才立起来的。很清楚: 处罚进行时(即10月27日前后)这个标志牌是不存在的!决定怎么能称处罚依据“其行驶路段有很明显的标志标线”证据确凿?标志难道不包含“禁止驶入标志牌”?可见,该复议决定的关键处很“马虎”,能申请其上级撤销吗?
如果道路条件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要求甚远,却坚持按该法九十条处罚驾驶员,是不是过于严苛?适用法律程序逻辑是否正确?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1-14 09:00:29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查,您对西工交巡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301-1003885636号的处罚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经交警支队审查并作出维持西工交巡大队处罚的复议决定。如您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