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于平台咨询过洛龙分局在洛异地换领身份证的流程,经过告知了解所需材料。然近日前往白马寺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被告知其无权限,且要求必须暂住证。根据立法规则,在某一地区常驻一年以上就可以被认为经常居住地。朋友外省人,在洛一年有余,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具证明,为何不能办理?后白马寺派出所户籍室工作人员告知要前往安乐分局进行办理,但距离安乐分局过远,遂先行致电咨询,但安乐派出所户籍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根据我国行政法之便利当事人的基本原则,应当一次告知,现具上述情况至此,请洛龙分局进行回复,该如何办理?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1-10 10:55:55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说的情况较复杂,安乐分局随后将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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