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有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洛阳限行升级!时间延长至31日,范围扩大至全城区!》的文章,内容为《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实行机动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6条,两部法律都规定了机动车限行,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警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决定,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是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而定,是否采取限行措施应交由该政府决定并公告。《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9〕49号中指出:“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绕行限行管控,查处违反管控规定的机动车”。鉴于以上情况,请公安局撤销限行通告。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12-26 15:24:52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实行机动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已发布,内容请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YivZNgOGsSTnXmqVYfdbQ,洛阳交警建议广大市民响应环保号召,遵守交通规则出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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