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我在2018年1月在水天伊色购买房子,现在开发商要求交燃气开口费,请政府严查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9-12-04 09:50:46
网友你好:
洛阳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7]95号)规定,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包含小区规划红线至住户的热力、燃气管网建设费用。
小区红线内热力、暖气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内,请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中相关条款执行。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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