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19-10-24 09:15:04
经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二、根据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洛办(2016)12号文件中第6条交通部门职责第9项交通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防治船舶排污影响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监督协调航空、铁路运输单位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建议由交通部门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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