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涧西区五号街坊22栋的居民,2018年陆续装修入住。因为临着景华路,一楼为门面房,二楼至七楼为住宅。近期发现楼下门面房有两家餐饮店接连开业,一家馄饨店,一家鱼粉店,排烟管道直接从店面后墙一楼伸出,未做任何环保净化处理,直接将饭店厨房里的油烟、异味和废气排出。造成整个楼栋内都乌烟瘴气,严重影响我们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从早到晚我们每天都要忍受令人作呕的臭肉臭鱼的恶臭和其他难闻的异味,苦不堪言!
我们不禁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全国各地市工商管理局从2015年开始拒绝向不符合大气防治法的餐饮经营户颁发营业执照!那为什么我们大洛阳工商局可以有法不依呢?
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也明确规定:经油烟净化后的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应遵照此规定。那为什么我们大洛阳工商局不遵照执行呢?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洛阳市工商局尽早核实情况,尽快给出答复,撤销违法违规餐饮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取缔!
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19-09-23 16:57:01
网友:
您好,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建议您可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反映。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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