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在宝龙城市广场三期F块地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3月份交房。当年交房后直接装修,于2016年11月完工,当年年底发现卧室一面墙壁出现大裂缝,壁纸都撑破了。2017年1月向宝龙物业反映,后一人自称六建公司人到场查看,看后说我家已经贴了壁纸暂时先不修等反映公司后解决。
之后我多次向宝龙物业催促询问,均称没事不过保质期,先等着,六建公司还没解决方案。
直到2019年1月份物业打电话称六建来人解决,结果来人都没解决方案,未果。当及我又向物业打电话说了情况,物业至今不给解决。现在称让我起诉六建。110联动后社区也是不管。给宝龙开发商反映,开发商称他们不管,售房后一切事物由物业负责。
3月份,拨打12319电话,通过网上百名呼声向住建委投诉,但住建委不做调查,不与投诉人联系,官僚主义的敷衍回复“经了解建设单位反馈: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协商或走司法程序。”请问:建设单位何时与我见面?因何只听从建设单位一方回复即作为官方调查的最终答复?如此不作为的行径和建设单位如出一辙,是谁给你们敷衍群众诉求的胆子?难道你们的网上诉求渠道只是个摆个形式吗?
请问住建委,对于建筑商的违法行为,为何不依法作出处理?因何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8-13 11:10:37
网友您好:经我局质监部门了解双方多次协商,因赔偿金和维修期间安排酒店住宿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导致维修无法落实。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