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08-01 10:10:31回复的编号为 20190730124116991问题回复:“经我局质监部门了解,质监部门于2019年7月2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需整改。整改通知书已于2019年7月8日下发到责任单位,现处于整改阶段。”可知,
洛阳正大置业所开发的西7#楼超高层写字楼并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从去年11月交付到现在,已经违法擅自投入使用半年多时间!
呼吁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尽快对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停止使用、要求尽快整改并处于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8-21 10:18:24
网友您好:经我局质监部门了解目前正在整改,近期完成。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