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名下有两套商品住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证最初写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后打算卖掉该两套房子,男方因工作关系长期不在洛阳,为卖房方便,更名为女方一个人的名字。现卖房时被认为房子属于赠予给女方,卖房要交20%的个税。
对此我们非常不能理解。房子无论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更名谈不上是赠予,只是一种授权,因此卖房时要交20%的个税让人很难理解。而且买家银行贷款面签时因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需卖方夫妻双方到场。
建议对此修改。
谢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9-07-24 15:39:29
网友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局简要回复如下,网络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您可以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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