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偃师有一套房,想过户给父亲,有哪几种方式?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是按房管局备案价格缴税呢,还是按双方合同约定成交价缴税呢?不同的方式对后期买卖又有什么影响呢?
洛阳网有报道说2014年9月以后,凡直系亲属间过户,不再由税务部门评估定价,而是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缴税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9-07-12 15:29:05
网友您好,如您想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您父亲,可通过正常买卖或赠与两种方式过户。
个人房屋之间的交易方式有继承、赠与、交换、转让几种形式,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住房的,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契税。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关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我市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为1%,并且仅指住房。
关于增值税:1、征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免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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