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豫C299GJ小型轿车的违反禁令标志非现场处罚。
事实和理由:
本人查询到2019年1月31日19时07分在偃师市火车站广场有一条非现场违法,违反禁令标志(违法代码1344),图片模糊看不清楚车牌号,图片上没有时间、地点、图片防伪码、行驶方向最基本的事实特征。
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审核把关不严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GA-T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二、 违反了GA-T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用于拍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设备应清晰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所记录的图片应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征。
第四条第五项防伪信息,每幅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片应包含管辖区域内的上一级公安部门认定的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存贮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2019年6月3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06-10 11:29:33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看到,如您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偃师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