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以理服人 以法施政!请拿出一个让百姓折服的法理来!个人成见应该抛弃,因为这是集体利益,我们现在的安稳是每一位革命战士拿血汗铸成的,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政府!所以,不能情绪化,不能小集体化,应以依法法有规,方能服众!
在我中侨绿城对原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不良因素导致换届无法进行但备案的中侨绿城业主委员会是否进行换届或者重新选举成员这几年的数次求教中,贵处每次都以简单文字:经查询,中侨绿城没有业委会!我方提出抗议,抗方论点如下:
1 贵方所述:经查询,中侨绿城没有业主委员会!
贵处此答复自相矛盾!
在百姓呼声请搜索关键字“涧西区最大的中侨绿城社区居然没有业委会????”问题编号:编号 20111212130248676和在”关于中侨绿城为什么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编号 20120827120234505里明确答复:2004年,根据2002年《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规定》在主管部门房管局备案成立”洛阳市中侨绿城住宅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但在贵处回答没有业主委员会!此回答不妥@
根据国家地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2002年以后的国家以及洛阳市修改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都明确规定”业委会因故不能进行换届“要么由政府部门协同公安部门进行换届,要么有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能,并未指出业主委员会被撤销!
法无明令即允许!更何况《物权法》等明令:业主委员会须有业主大会双过半业主选举成立,那么,撤销也必须由业主大会双过半业主同意撤销!政府部门是协助 指导 督查职责!明确规定不能主导!所以,对2004年的业主委员会应予以确认,
相关的司法局解释在百姓呼声”4226户百姓热议业主委员会的16年困惑“编号 20190512111958964!承认原业主委员会只是进行换届即可!
并且,对2009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经查询,这是对之前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取消了“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提法。此规定只是取消”临时业主委员会“这一名称”提法“,更何况取缔撤销”业主委员会“按法律规定需要经业主大会双过半的!
并未宣布”中侨绿城住宅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取缔撤销!就算有,也要公告业主大会!
并且,业委会已经履行职责三年,由于不利原因,业委会换届工作这一届的组成成员无法进行(原因请质询第一届业委会成员),按照当时的[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一条,无法换届应由相关部门召开业主大会或代行职责!
根据 法无禁止即允许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通则!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对商住小区只能指导 协助 督查,而不是主导!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框架应予以承认!相关部门应履行主持换届工作!而不是简单的”没有业主委员会“!
综上所述,原业主委员会架构应予以承认,只是,进行换届或者宣布继续代行职能!
如若服众,请贵部门列出”经查询 ,中侨绿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 法 理!
2, 2018年7月分业主自发发起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远远超过法规规定10人以上 百分之20业主提议的要求),
请贵部门指出在未成立筹备组就让业主提交楼宇分布图等资料有什么依据?按规定有些资料也不应该有业主去调取!筹备到何时才能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
综上所述,归根揭底,就是圆业主们的强烈愿望:成立并且运行中侨绿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给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会很好的配合政府落实政策,并且与物业公司很好的沟通合作!
以上,请贵部门以理依法予以驳斥!提出反方辩论!
如还是双方各自有理,那么,举证倒置请贵部门申请仲裁机构予以裁定或者业主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19-06-01 18:48: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获悉。我办事处没有中侨绿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2005年,中侨绿城小区一、二期业主按照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洛阳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规定》成立了“中侨绿城住宅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并在房管分局备案。2009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取消了“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提法。且该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已超过三年,按照规定应重新选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涧西区天津路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