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04-29 12:01:32
文兴现代城项目位于涧西区联盟路3号,建设单位于2006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三层为商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项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规划核实。
经我局调查,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建筑地上三层和地下一层房屋产权所有人,该公司法人为海巧云。该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地下停车场装修成为商铺对外出租,今年2月该公司将地下一层出租给洛阳壹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壹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将原有商铺轻隔墙板等拆除,在地下一层地面垒筑围池,形成游泳池并进行注水,导致建筑四根立柱浸在池水中。房管部门已向洛阳一小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停工通知书。文兴现代城地下一层停车位改为游泳池是一起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使用人,房屋使用人将房屋内部装修改变使用用途事件。
(一)根据《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1、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2、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3、挖掘地下基础的;4、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二)根据市编办于2015年12月印发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责清单的通知》(洛政【2015】73号)中,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行政处罚权,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划定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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