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去孟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一个女工作人员说协议太复杂,格式不对,要他们的格式写。
我拍照后,回去按要求格式做了重新整理。
这里想问一下,关于离婚协议有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政府发布的规章必须要有统一的格式??
但第一次女工作人员竟然说,每一部的标题不需要写,另外还太复杂让重新修改打印。
我们这是很认真的协议离婚,这是对我们双方都负责的一件事情,工作人员竟然说太复杂了!!!!
被我拒绝后,前后来了2个工作人员,一个说关于一条共同债务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然我去找法律依据。
那条就是说明我们都确认没有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以本协议为准,如果有的话,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请问,我们自己协商的债务解决问题,工作人员要我们自己找法律依据,这不是为难这是什么?
另一个工作人员说,我们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不对。我们的协商的结果是女方再婚后,孩子有男方抚养。工作人员说不能这样写,请问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是以我们的协商的结果为准吗?难道还有法律规定,如果有,这还需要我们协商吗?
工作人员表达的意思就是我们的协议不行,必须重新打印。
我让他们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工作人员拒绝出具。
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孟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在一下问题:
1 婚姻登记员上岗没有佩带标识和统一着装,都是便装。
2 我们的离婚协议都是我们双方协商的结果,民政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强行要求修改。
3 拒绝为我们办理离婚登记,还不按第六十一条要求,给我们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4 工作态度恶劣,再我指出相关问题,扬言随便投诉。
我们去办理离婚,本来就心情非常不好,再加上工作人员的刁难,导致我们夫妻双方关系再次恶化。
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在地方竟然不能做到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借自己审核协议,为难心情在悲痛中的办事群众,只知道让办事群众去重新打印协议,并且强行要求修改双方协议,不行就不办,不办还不按规定出具相关告知书。
这些行为直接造成了办事群众时间金钱的浪费和精神上是极大损害。
我们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工作规范为我们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认为我们不符合规定不予必须出具告知书。
并且希望上级管理部门对该办事处进行规范管理,对相关违规人员进行批评处罚。
如果我们再次办理被拒绝,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拿出相关的法律或者政策法规我们将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进行行政诉讼。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9-04-24 09:15:29
网友:
您好!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对诉求人的离婚协议审查中,发现诉求人离婚协议书中存在子女抚养中限制女方再婚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女方离婚后再婚是女方的自由,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诉求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如下内容:“孩子抚养权给女方,如女方再婚孩子抚养权将更改至男方”,此条内容违法,如能删除限制女方再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将为诉求人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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