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三2月7日,我父亲宋宣庆带着母亲高会玲骑着两轮电动车走亲戚,在洛栾快速通道大章乡路口处,被嵩县客运公司的客车撞住。父亲抢救无效死亡,母亲重伤住院。嵩县交警立案后刻意刁难受害者家属,办事不公:
(1)交警队百般欺骗无知群众,刻意袒护受害者
家属要求给出事故认定,交警队首先说“人还没有死亡,不能出事故认定书”,这样等了一周多。当我父亲医治无效后,家属向嵩县交警队讨要说法,交警队则说“这是大案,要市里处理”,家属又等待了快一周,最后被逼无奈后只好到信访办反应,信访给交警队打电话。当时电话开了外放,交警队长明说:“这事我们自己说了算,不用上报。”交警队这么明目张胆欺骗群众吗?作为群众是多么信任政府部门,而交警队就这样对人民群众?公信力就这样被人糟蹋掉了。(信访领导电话开的外放,有多个人证)
(2)交警队坚决不办合法的手续,试图阻止受害者申诉
家属接到事故认定书,深感冤枉,要申请复议。到市交警复议,市交警说需要嵩县交警的接收回执。我马上回嵩县交警队要求开回执。办案民警说:“我们从不开回执”。当时是申请复议的最后一天的3点半,不开回执就无法申诉。无奈在电话里恳请市交警接受申诉。一路高速超速才在市交警下班前2分钟前赶到。以签署”欠回执”的方式接受了申诉。嵩县交警队徇私枉法,还试图以不开手续的方式阻止受害者申诉。徇私枉法不够,还有为虎作伥么?(有视频为证)
(3)交警队刻意遗漏事故中的肇事者,试图撇清肇事者付松团的刑事责任
事故的起因是一辆从栾川发往洛阳的大客车在桥上违法停车上人,导致遮挡受害者视线所导致的。交警队刻意遗漏事故方,而在家属向交警队反应情况后,交警队则说“这事和人家没有关系”。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辆车的责任是很明确的。交警队办案经验丰富,为什么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经家属在后续的了解中才得知事实的真相。
如果忽视这辆肇事车辆,事故的责任方就是付松团和我父母两方。在这样的局面下,嵩县交警队就能争取到双方对半的责任,这样付松团就不负主要责任,因此就不负刑事责任。而如果将第三方也拉进来的局面下,付松团的责任50%是不会改变的,哪怕自栾川到洛阳的大客车只负1%的责任,而我父母负49%的责任。这样付松团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就必须付刑事责任了。
高素质和高水平的嵩县交警队就拿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来对付无知的人们群众么?(有录音为证)
(4)嵩县交警队甚至在数据上欺骗受害者家属
从嵩县到旧县镇的这条路上的限速牌显示,小型客车限速60KM/h,而客车限速50KM/H.在途径村庄,路口,隧道,和转弯处限速40km/h,甚至有30km/h,而交警队的办案人员则说此路限速60km/h,说的无比肯定。这是拿群众当傻子还是当瞎子,肇事车辆明明是大型客车,最高速度是50km/h。嵩县交警队拉偏手要不要这么明显啊!(有录音为证)
5,嵩县交警队选择性执法,未对肇事司机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事故发生至今,嵩县交警大队多次推诿,徇私枉法,未对肇事者采取任何措施,让其逍遥法外。
嵩县交警队说“人家不是主要责任人,不具备拘留的条件”。但是仔细阅读上述法律条文,客车司机超速就应该拘留,而且行车记录仪有准确数据。执法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么?事实和法条都有,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法条上没有说超速出事了才可以拘留吧?(有录音为证)
5,嵩县交警队至今没有对肇事司机做行政罚款处理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客车司机肇事是必须做行政罚款的,嵩县交警队到现在都没有对付松团做出罚款的处罚。难道是付松团的罚款是上缴给了某位办案人员了?受害者家属对此严重怀疑嵩县交警队的廉洁性。(可以查看嵩县交警队的罚款凭证)
(6)肇事司机根本就是谋杀,这不是偶然的事故
大客车在路口超速100%以上,我父母途径必经之路转弯。
(一)大客车在事故地点前149米就看到我父母,而司机根本没减速。(从行车记录仪上数据看,速度一点都没有降低)
(二)大客车撞住我父母后根本未刹车,将两人推出51米才停下。我父亲根本不是被撞死的,而是不碾压死的。(以上数据由交警提供行车记录仪中数据计算)。
所以,这个事件不是事故,而是谋杀。据了解客车司机付松团在近几年发生过多次事故(司机也承认),有丰富的事故经验。据推测是付松团担心撞残了人就要负责伤者的下半生,这样赔钱更多,而直接撞死人而反而赔钱更少,还很干脆。家属在得知这个事实后十分愤怒。
(7)受害者家属现在十分悲痛,死者尚未安葬,伤者仍在病床。
受害者宋宣庆已经死亡,至今已经快一个月。死者尚未安葬,蒙受冤屈,死不瞑目。作为死者儿子,我深感痛心:冤屈不洗,绝不敛葬。不惜代价,上告不止。
受害人高会玲被撞飞出最少10多米远,左臂关节和右腿关节均粉碎性骨折,右侧颧骨粉碎,肋骨9根。手术结束后,一直在病房治疗,从未间断。现在无法入睡,饮食困难,每天以泪洗面,不断向我们询问我父亲的情况。家属至今隐瞒着我父亲已经死亡的消息,怕我母亲无法承受如此沉重的打击。
综上所述,嵩县交警队徇私枉法,多次欺骗受害者家属。现在家属对嵩县交警队已经彻底失去了信任。现在家属恳请贵部门:
(一)请求贵部分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对嵩县交警队的枉法行为进行纠正。
(二)“惩前是为了毖后”请求贵部分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防止嵩县交警队之后枉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表示尊重,但是司法独立并不表示主管部门可以任性执法,家属郑重表示:问题不彻底解决家属会一直向上申诉。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03-14 16:59:50
网友您好,经嵩县县局交警队对现场人员勘查询问并对客车的行车记录仪进行调取取证,于2月19日对此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书送达后宋某家属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到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目前该案正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中。 如您对交警办案有异议,可到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60339032)或县局督查室反映。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