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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对禁止第三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检测资格的疑惑

    对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货物常压罐体检验检测资格的回复》(见附件1)和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关于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商情明确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相关检验资格的函的回复》(见附件2)两个文件不一致和不符合性提出疑惑,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

    一、2019年1月19日对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内容是认可的,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2014】922号)的规定,危险货物常压罐体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认定(核准)范围内进行检验。

    二、对于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2019年2月19日的回复函产生疑惑:

    2019年1月19日已收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回复内容得到了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和危化品运输企业等社会的认可。2019年2月19日又收到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回复内容含糊不清,没有说明具体依据的国家法律和管理规定,强调危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选择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进行检测。

    该回复函运用法律不当和管理办法不明确;我国危化品道路运输罐车罐体分承压和常压两种:

    (1)承压:(危险品道路运输的二类一项)和车载LNG钢瓶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检验检测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核准的项目满足委托检验的需求,核准的项目覆盖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检测项目。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6版》。

    (2)常压:危险品道路运输常压(三类、六类、八类)罐车罐体是指常温常压的介质,最上表压力小于0.1MPa, 危险品道路运输常压罐车罐体的检验检测,符合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项目,满足委托检验的需求。(不能检验(危险品道路运输的二类一项)和车载LNG钢瓶属于特种设备范畴)。 监督管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6版》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不适合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计量认证认定的项目。

    我机构取得《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认定的项目满足危化品道路运输中的三类、六类、八类:常温常压的介质,最上表压力小于0.1MPa, 危险品道路运输常压罐车罐体的检验检测。

    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孙少鹏 2019-03-05 评论0 浏览11179 编号 20190305110117881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3-05 15:58:03

尊敬的网民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第一个函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科牵头,经相关科室研究,对运管局进行原则性的答复函;二、第二个(科室)函是运管局向特种设备科所发函的回复。此问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曾向河南省锅检院进行了回复,特设科是在市局向运管局第一个答复函的基础上,依据省局向省锅检院的答复内容,向运管局给予了更加详细的答复。(另:由于网站后台限制,有两张《关于跨区域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问题请示》无法上传完整,我们以文件传输形式发送给诉求人)
         感谢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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