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或者补办结婚证时,登记处要求户口本上婚姻状况必须写已婚才能办理。我想问下,结婚证是婚姻登记处出的,为什么我拿着结婚证拿着身份证户口本这些手续办离婚,要求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要改了才能办?自己部门发的证都不承认了吗?非让到派出所改婚姻状况才可以吗?如果非要改,派出所凭什么依据判断婚姻状况,贵部门的结婚证自己都不认,我们怎么去办理?
在网上也查了一下规定在民函〔2004〕76号文件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这个民政部的意见,孟津县民政局是不是不看不管?非让来回跑才行呀?那干脆取消婚姻登记部门更方便,反正也没审查能力,也办不了事情,只是个出证的部门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9-03-04 11:47:06
网友:
您好! 现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县民政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要求您到公安户籍部门盖章确认,是核实你身份的需要,对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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