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9-01-02 09:23:12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旅游局调查反馈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需清偿位于第一和第二顺序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后如果破产财产还有剩余才能清偿位于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对于债权人提出可以和职工债权按照同一比例提前兑付的建议,由于万山湖公司职工债权约3200万元主要是拖欠的社保费用,先行补缴一部分社保费用不可行,所以需要职工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权,先行对普通债权人进行兑付,管理人近期将组织职工代表开会征求意见。管理人已于2018年11月1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了解释答复;在11月20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上向广大债权人进行了面对面的解释答复;12月12日在万山湖债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针对部分债权人提出春节前兑付部分债权的问题,与会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均发表了各自意见,管理人将在会后组织召开职代会进行沟通。管理人也于12月16日将万山湖债委会第八次会议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以简报形式发出。由于景区以前未正式召开职工大会,12月12日会后,景区积极筹备并召开了职工大会,选出了职工代表,管理人近期将召开职代会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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