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请 [登录] 或 [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掌上洛阳手机版扫一扫
我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洛阳市财政局给拨付10万元的奖励资金,汇款附言是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提供收据不可以,不认可企业开具的收据,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开具发票吗?如何开具?
开具 发票 洛阳市 保障局 收据 人力资源 附言 工作站 汇款 拨付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8-12-28 09:03:54
网友您好: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获得的补贴、奖励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回复仅供咨询,详情可咨询所属税务机关。
好评数0
差评数0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回复编号0留言:- 点此改为仅评论不回复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