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8-10-25 16:11:2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该部法律对具体纳税人、纳税人免税情形、纳税人职责、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具体如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自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诉求人的投诉事项,对于未交的乡镇部分饭店、大修厂、理发店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宜阳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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