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政策规定高出2.8米3米以上另作适当增减,为什么偃师市没有这一项,难道政策上的遵照执行变了吗,变成参照执行了,我在网上查的13年政策可不是参照执行啊。现在政策地方都可以随意更改了,还依据13年政策自己出的政策。明天一点前给我答复,不然我就上报,我就不信没人管了。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8-10-15 16:35:28
网友您好!根据2018年6月28日《洛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第07项特别说明:1.各县市参照执行。2.在洛政办[2018]49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项补偿。
洛阳市文件下发之后,因S539道路建设项目正在实施中,故偃师市政府按照洛政办[2013]113号精神,继续执行偃城【2013】23号《偃师市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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