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科大一附院心内五科主任杨喜山无视病人生命,给病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一些针剂,病人病情不但没好转,而且越来越严重。病人向卫计委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在双方当事人申诉中,病人对医院在自己身上使用的不明针剂把自己越治越厉害,而且所使用的这针剂在病人病历上为什么没有记录时,作为院方当事人专家应该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可这位主任专家不但不予以回答,且态度蛮横。试问:病人若没病去医院干啥,病人在治疗中就是医生的实验品吗?如果不是,为啥使用了不明针剂却又没有用药记录?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8-08-13 1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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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您对河科大一附院的投诉后,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患者黄某某,女,67岁,2018年2月23日患者因“双足疼痛、麻木”在河科大一附院内分泌科住院治疗,给予“降糖、抗血小板、稳定斑块、降压、保肾、活血化瘀”等治疗,双下肢麻木、疼痛、乏力明显好转,血糖相对平稳于3月7日出院。3月12日患者因双下肢水肿,伴胸闷气短在该院心内科五病区,给予“利尿、扩管、强心”等药物应用后水肿好转于3月27日出院。后以“反复胸闷14年,纳差、恶心、呕吐伴腹泻20天”为主诉。以“1.冠心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 缺血性心肌病 心力衰竭 心功能IV级(NYHA分级);2.高血压病2级 极高危;3.2型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 慢性肾功能不全 ;4.心律失常 心房纤颤;5.代谢性酸中毒 呼吸性碱中毒 电解质紊乱 低钠血症;”收住该院心内科重症监护室。5月14日患者到医院医患办投诉,认为医院在用药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在接到患者投诉材料后,医院认真组织调查、讨论,认为在对患者黄月琴的诊疗行为上,不存在医疗过错。7月4日、7月5日洛阳市医学会分别对内分泌科、心内科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河科大一附院医患办工作人员和市医学会已告知诉求人,如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河南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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