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洛阳网公众号的一篇文章,说的是伊滨区某小区物业欲把小区外围圈起来收停车费一事,里面有一段话如下:市停车办工作人员表示
收费停车场(位)的申请备案需要许多条件,包括产权、管理权是否明晰,泊位设置是否合理,停车场监控是否全部覆盖、画面是否清晰完整,消防设施是否完善等。此外,企业是否事先进行了公示,小区业主是否同意等也是必要条件。
先不谈该小区业主在评论区对此事是否抵制,我来说下盛唐至尊小区南外围被圈起来收费,就不符合上面粘贴的一段话。第一,我是业主,就没有物业问过我是否同意,业主微信群里也没人知道。第二,产权不清,物业认为这地就是它的,业主认为是全体业主的。第三,看不到监控,未画停车位,车停的乱七八糟。
个人认为:繁华地段通过合理收费管控车辆,能够起到作用,比如盛唐大张附近。但在空旷的地方这么干,就涉嫌抢钱,最起码盛唐至尊小区当前并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还有许多不足,物业费照收却不受业主监督和制约。
现在对停车办提个小要求:责令该小区物业按照上面那段话的内容,自查执行一遍,并在小区各单元门口对各项目进行公示,涉及产权问题、监控问题、泊位问题、业主授权证明等,若资料不全,请停车办定义其为非法收费,对其予以取缔和罚款,若资料齐全,我等再缴费停车。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8-07-17 16:56:54
网友您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首先应确定该区域产权所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如对目前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使用不满意,应着手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包括停车场管理在内的物业管理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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