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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偃师市新新路11号院的业主,多次到偃师市商务局要求把大土地使用证分割给业主。无奈偃师市商务局主要领导以没有偃师市红头文件、害怕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没有规定、研究研究为借口推诿扯皮,拒不分割业主们提出的分割土地使用证证的正当合理要求。我们强求要求偃师市商务局尊重事实遵守法律,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的精神和偃师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苹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归还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偃师市 业主 使用证 号院 分割 土地 要求 归还 尊重事实 扯皮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8-07-10 17:14:55
网友您好,偃师市新新路11号院为偃师市商务局家属院,土地产权属商务局所有,属于国有土地。目前,按照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产权无法分割。经调查,此事已向偃师市信访局反映,您可继续走信访途径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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