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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婚姻情况无法查询,怎么办

      我在洛阳市公证处办了一个公证,他们给我说要核实我的婚姻情况,他们已寄出我的查询委托书和盖有他们公章的查询函,我等了半个月还没有回复。我询问后,说是咱的婚姻登记处不会给除公检法外的机构出具文字或电话回复,公证处属于司法局,但他们不认可。但我听说省外都会配合的,只有咱这里不配合。我自己也查阅了相关规定,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我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民政局不认可这些法律,这个矛盾该怎么化解,请政府给予解决。

    网友513280 2018-06-07 评论2 浏览2712 编号 20180607114635837 [民政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8-06-08 16:03:20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2015年9月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第十五条第(四)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第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相关单位已经与民政部门签订信息查询协议(或备忘录、函件、通知等双方均认可的文件),按照协议(或备忘录、函件、通知等双方均认可的文件)中规定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程序办理。
查询了解洛阳民政相关业务可登陆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lymzj.gov.cn,或关注洛阳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洛阳民政”。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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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按照这个理论,毕业证学位证明明白白,为啥有些情况还要提供学历认证?身份证明明白白,为啥银行还要进行身份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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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说明让你出具证明的机关扯淡!结婚证明明白白还要啥证明?!!国家都说不需要再证明你妈是你妈了!怎么还这样!你还埋怨婚姻登记处?!无中生有!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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