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我在此询问了此问题,得到的答复大概是“教育局和人社局正在就此事向市领导报告,待领导协调解决。”现在答复修改为“经查教师职工在职期间正常参加医保。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可正常享受以下医保待遇: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按本单位人均退休费的3.5%分解;住院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给予报销。”
请问:是否已经协调完毕,开始正常给予退休教师缴纳医保了?请明示,谢谢。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8-05-09 09:18:37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反映后,我们第一时间与您取得了联系,已经详细了解您的诉求,并解释了相关工作。 偃师市退休教师个人不再缴纳个人医疗保险金,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按本单位人均退休费的3.5%分解;住院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给予报销。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偃师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电话:0379-6308828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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