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该小区门前停车场被人圈起来进行改造,目的是为了收停车费,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圈起来收费吗,有何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谁确定,相关物权法已经知悉,不需要再解释。是不是随便社会上来个人就可以自由收费了,那全市停车秩序怎么维护?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8-04-13 16:43:26
网友您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首先应确定该区域产权所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如对目前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使用不满意,应着手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包括停车场管理在内的物业管理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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