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汝阳县的特困供养监护协议书即代养协议,只约定了三方的职责权利义务,没有约定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特困人员百年以后的财产,遗产怎么处理?代养人能否继承特困供养人员的遗产,怎么继承?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18-03-19 14:48:09
网友您好:
收到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安排专人调查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和《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阳县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批、终止,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费的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供养对象的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由村(居)委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签订。所以关于财产权属问题可由村(居)委会、受委托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签订代养协议重新明确。
汝阳县民政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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