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7-09-30 10:00:34
伊滨区的安置政策不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安置政策出台后,我区始终坚持对新增安置对象进行审批。
在洛伊洛文〔2012〕64号文件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中第11条规定:已婚女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已婚女的新生儿【户口在社区(村)】按规定可同等享受本社区(村)安置政策,已婚女配偶户口不在本社区(村)的不能享受本村安置政策。此项政策是针对我区安置政策出台前,历史形成的户口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予以安置的确定。
2012年洛伊洛文〔2012〕64号文件出台后,我区对新增安置对象的审批工作流程是:先有村镇区三级审批,后到派出所入户,审批后入上户口即可确认为安置对象。
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户口的迁入可以不经镇、村两级出具证明,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随后,大批人口迁入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这些人口原来就不属于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安置对象,之所以急于将户口迁入,目的就是为了争取政府的安置房。
由于户籍制度发生了变化,我区对新增安置对象的审批工作流程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改为先入户再由村镇区三级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确认为安置对象。同时,伊滨区研究出台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对象确认办法》(伊滨文〔2015〕12号),依据文件精神,2015年1月1日后,新生婴儿入户后需要在本村领取并填写《安置对象申请表》,只有随父入户的孩子(独女户或纯女户除外)属于安置对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