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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伊滨区的拆迁政策为何前后矛盾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且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入户,享受同样的权利,且伊滨区官方网站2015年7月8日公布的规划区安置政策也写的很清楚:已婚女户口仍在本村的,已婚女新生婴儿户口在本村的同样属于安置对象。为何政府现在又出个2015年1月1日后不行,且不说这政策有违国家法律,单是伊滨区自己的政策都是前后矛盾。本来未婚大龄青年可以多申请40平米房子,就是为了解决未来住房问题,现在结婚了住房问题更突出了,更应该好好的解决住房问题,这样随意制定变更政策只会激化社会矛盾,请领导慎重考虑,尊重国家法律,给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复!

    网友123032 2017-09-30 评论4 浏览10452 编号 20170930090758700 [伊滨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7-09-30 10:00:34

伊滨区的安置政策不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安置政策出台后,我区始终坚持对新增安置对象进行审批。
在洛伊洛文〔2012〕64号文件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中第11条规定:已婚女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已婚女的新生儿【户口在社区(村)】按规定可同等享受本社区(村)安置政策,已婚女配偶户口不在本社区(村)的不能享受本村安置政策。此项政策是针对我区安置政策出台前,历史形成的户口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予以安置的确定。
2012年洛伊洛文〔2012〕64号文件出台后,我区对新增安置对象的审批工作流程是:先有村镇区三级审批,后到派出所入户,审批后入上户口即可确认为安置对象。
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户口的迁入可以不经镇、村两级出具证明,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就可以办理。随后,大批人口迁入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这些人口原来就不属于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安置对象,之所以急于将户口迁入,目的就是为了争取政府的安置房。
由于户籍制度发生了变化,我区对新增安置对象的审批工作流程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改为先入户再由村镇区三级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确认为安置对象。同时,伊滨区研究出台了《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对象确认办法》(伊滨文〔2015〕12号),依据文件精神,2015年1月1日后,新生婴儿入户后需要在本村领取并填写《安置对象申请表》,只有随父入户的孩子(独女户或纯女户除外)属于安置对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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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我们村也是。女的本来就是嫁出去的,女的能批宅基地,男的缺批不来,天下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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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母女在一个户口上,那随母入户的也不给吗?如果离婚给,那都可以先离婚然后随母入户,等分完了再合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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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政府制定政策时应考虑到实施期效,政策制定后留给民众一定时间的公示期做缓冲.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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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说大家也都知道新生儿随母亲落户的原因吧,政府适当调整安置对象的政策,应该也是针对拆迁村安置对象人数剧增,大家都说是公开公平公正,自己不觉得安置了新生儿同时也损害了原住民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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