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本人进行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成交价只有50万元,但是在过户中,地税局通过所谓的系统评估为69万元,买卖双方必须按照评估价的69万元来缴纳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请问这样子做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要我们买卖双方多交税款?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7-09-25 08:50:23
网友:您好!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8号)规定:规范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在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用评估值与申报值进行比对,对申报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关于税收政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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