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7-09-21 16:42:45
网友您好:
根据新修订《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关于您提出的交通指示牌匮乏等问题,建议向交警部门进行反映,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网友满意度调查:
好评数0
差评数0
尊敬的用户:
-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