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7-09-14 15:14:59
缴存职工:
感谢你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目前办理提取业务不需提取通知书;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洛阳银行卡均可以办理使用;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均可以办理。现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具体规定详细告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具体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3. 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息,不可提取现金);
4. 支付房租费的;
5.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 支付5年以内新建住房装修费的;
销户类提取:
7. 退休的;
8.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9.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10. 职工死亡、宣告死亡的;
11. 出境定居的;
其他类提取:
12.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 身患重大疾病的;
14.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术语
1. 提取: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2. 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
3. 提取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自然人。
二、办理要件
1.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
2. 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3. 提取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管理中心营业场所办理的,须提供公证书或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及委托人、提取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4. 提取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本市的工、建、中、农、交、邮储、洛阳银行的任一受托银行借记(储蓄)卡办理提取业务。
三、办理说明
1. 职工按照购建房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2. 职工按照偿还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本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身患重大疾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支付自住住房房租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职工死亡或法院强制执行划拨的,凭《死亡转账申请书》(见附件)或《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划拨转账通知书》(见附件)办理转帐(转入其所在单位或法院指定账户)。
4. 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内,账户余额不办理现金提取,只能用于内转支付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或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办理流程
1. 窗口柜员审核后,确认予以办理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在提取资料主件(如:发票、收据、收费凭证、购房(装修)合同等)加盖“公积金提取已受理”专用章。
2. 柜员打印一式两联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第一联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签字后中心留存,第二联提取申请人留存。
3. 柜员将留存提取资料按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通知书》、提取申请人银行卡等先后顺序拍照上传,同时按相同的顺序及其它主要资料留存复印件。
4. 日终,柜员按各自柜员号码打印《提取业务交接表》,连同留存的提取资料(按交接表明细顺序排列)移交复核人员。
5. 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予以签收归档。并将《提取通知书》(按交接表顺序排列)移交财务人员。
五、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且加盖“房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或《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提供含有个人及房屋信息和合同签名盖章页;
B. 5年以内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满13个月),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住房
申报材料:
A. 过户后5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 二手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及缴款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付款金额,且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5年内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如:房屋征收办公室)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C. 《安置房屋选房单》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经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或《产权界定卡》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满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产权界定卡》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本行政区域内的)
申报材料:
A. 《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B. 村委会和乡(镇)两级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
C. 1年以内的因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砖、水泥、钢筋)的有效票据(发票或正规加盖印章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间隔时间为5年以上;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且账户保留六个月的余额,限建房行为发生起1年内提取。
6、大修自住住房
申报材料:
A. 1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
B. 购买建筑材料的有效票据;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截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签发日期,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其大修住房支出的累计票据金额。
7、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B.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 最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单);
D.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12个月。
8、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取
申报材料: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B.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 结清证明及还款证明或部分提前还款证明及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只能提取至提前还款当日之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但不得超出还款金额,限还款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取。
9、公积金余额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职工、配偶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每月使用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后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且个人账户余额满1万元以上的,可以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余额加还款卡委托扣款可以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A.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 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冲还贷额度: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本人、配偶账户总余额整万元以上。
10、支付房租费
申报材料:
(1)租住公租房的
A. 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 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的
A.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证明原件;
B.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是单身的,还需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提取业务专用)》。
提取额度:
A. 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B.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
C. 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申报材料:
A.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相应缴费时段物业费缴纳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只限提取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间隔满12个月提取一次,也可多年累计提取。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缴费时段内实际支付的票据金额,参照我市物业管理部门普通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办理审核。每户每月提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12、 支付五年内新建住房装修费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票据;
B. 1年以内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承包装修提供)或房屋装修明细清单及主要建材发票(自主装修提供);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支付新建普通商品自住住房装修费,只适用于提取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基础装修,提取标准按照500元∕㎡(建筑面积)办理审核,建筑面积上限为144㎡,不足144㎡按实际面积计算,一户只限办理装修提取一次。
13、退休
申报材料:
A.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表) 原件及复印件;
B.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以账户封存前的最后一个缴至月份计算)
申报材料:
A. 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外地市在洛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二项提取条件的不受满2年限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报材料:
A.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B.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职工死亡转账申请》和《提取申请书》,办理销户提取,由公积金中心转入职工所在单位代发;也可凭公证书(需明确唯一继承办理人)或单位无法转账情况说明,将账户余额转至唯一遗赠人账户。
C.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6、出境定居
申报材料:
A.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B. 签证及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报材料:
A. 民政部门出具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B.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18、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主要包括: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
申报材料:
A. 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B. 出院结算费用发票;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发票总费用扣除单位或医保承担部分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不足个人承担部分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9、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申报材料:
A. 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损毁证明。
B. 1年以内的因房屋重建和修复支付费用(基础维修所需建材)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20、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申报材料:
A.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B.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转账申请书》执行法院盖章;
C. 法院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强制划拨转账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且账户余额需保留在百元以上;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洛宁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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