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7-09-08 10:55:40
网友:
您好!
看到您对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的投诉后,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帖中反映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拒绝给您复印您父亲两年前在该院住院期间病历的问题,我委责成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立即调查此事。院方调查后表示,根据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第六条“为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第四章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因您无患者身份证,无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您与患者的关系,所以未能给您复印病历。
若您有问题需要反映可直接联系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电话:69823399;也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反映,电话:63333346。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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